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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准问题结症源头与破解突破口并非光靠增设“袭警罪”!

    媒体播报

    2019-05-25 1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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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我国护法大使百万警察护法大臣公安部长公开信

    ——要找准问题结症源头与破解突破口

    并非光靠增设“袭警罪”


    百万警察暨公安部长:


          我不是警察,也非法律人;是见证共和国江西一芥地球一员快回归大自然的古稀草民。警察受国民尊敬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真正强大的体现!拿破仑曾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警察还不如商人受人敬仰,那么这个国家离亡国就不远了”。我真不明白赤胆忠心视死如归火眼金睛的百万警察与历届公安部长,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警察职业行档生涯,面对蔓延全国多年成国灾的“暴力”风,存在全球罕见警察与暴力犯罪对决搏斗“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限死警察放纵暴力犯罪,警察不是伤残或壮烈升天;就是全球罕见不科学不公平正义、倒退千年、死路政策、死板法律的牺牲品成囚犯的悲惨命运;出现国家蒙羞、警察被迫无奈发明相应的“奔跑式执法”“跪地式执法”“卧地式执法”“投降式执法”“哭泪式执法”……以及百万警察和公安部长期在《宪法》中无名无姓等大问题,却长期显得麻木不仁软弱无力束手无策;未能觉察和找到破解问题结症之源头。光靠呐喊增设“袭警罪”以及发文下令部署严打袭警等五类严重暴力犯罪,乃至本月刑法修订增加一款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只是给暴力犯罪行为人定罪,暂时震慑遏制一下暴力违法犯罪,但未从问题结症之根源、从长治久安、从立法上确保警察依法履职执法制止和整治暴力违犯罪是无罪免遭冤枉牢狱之灾;未从立法上解除长期枷在执法警察头上的执法枷锁紧箍咒,即:解除僵化落后倒退千年不科学区分不合理强枷在警察头上的《刑法》第二十条“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之枷锁紧箍咒;未扫除束缚警察履行职务依法执法障碍和人身生命安全威胁;未从立法“根”上铿锵有力确保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执法权人身生命安全权;不能充分发挥调动释放百万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巨大能量积极性。因为不科学不合理不加区分警察的特殊特别身份与职责在与暴力犯罪对决中在立法上的罪过“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造成全国众所周知的贵州遵义警察张磊和山西太原警察王文军依法履职执法而冤枉入狱,这个天理不容不公平正义流血又流泪伤害百万警察情感的心理冤魂阴影和强烈愤慨,已入木三分时刻烙留在百万警察脑海和心目中;震动全国波及全球的警察“张磊案”“王文军案”已动摇着百万警察的执法权和人身安全权;也造成助长放纵暴力犯罪的气焰嚣张猖獗和蔓延社会法治环境空前严重恶化。全球罕见国家蒙羞的警察被迫无奈发明的“奔跑式执法”“跪地式执法”“卧地式执法”“投降式执法”“哭泪式执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这是恶性循环式法治;也是全球罕见“窝囊式执法”,是国家的悲哀和羞耻!

           百万警察和人格独立思想自由真正觉醒的守法公民盼求和呐喊了近半个世纪要求单独增设“袭警罪”,才喊醒我国的老牛立法法律体系,得来个在《刑法》第276条中(笔者顺注提醒:网上新华社公布“人大”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为第277条有误应是第27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笔者注:即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即常称妨害公务罪)。前进了半步,只是给暴力袭警定罪,但还是未一步到位彻底解决问题并留有尾巴,面对蔓延我国成国灾的“暴力”风和彰显国耻的“警察跪求式执法”,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症之根源。假如: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遭遇暴力袭击算不算暴力袭警?我国目前又未专门出台也找不到一条法律明确具体细化到位定义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又假如警察遇暴力袭击发生暴力袭警行为人伤亡又如何依据何法体现公平正义判处?(这也是我国的老牛法律体系最大缺陷之一就是纵横左右千法不够科学缜密具体细化到位,凸显惰性思维、随意极强、存在权力私化空间、严重脱离实际)这就留下太多法律空隙和法律尾巴给法律人(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和公民大打法律、口水仗的随意话柄,耗费昂贵成本,也是法律为难戏弄法律人和公民的具体见证之处。再如,警察下班回家途中遇见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暴力伤害公民,由于警察的身份和职责特殊特别便决定了该警察必定会出手施救,由于暴力犯罪的共同特征是穷凶极恶不终止暴力犯罪,由此必然会发生警察与暴力犯罪行为人展开一场面对面的激烈对决搏斗,对决搏斗的结果必然是一输一赢对等两种结果。假如在对决搏斗中发生警察赢,暴力犯罪嫌疑人输而伤亡,如果进入到审判程序,这里该警察会遇到三个法律未具到位的问题:一是该警察下班回家途中的出手施救与暴力犯罪嫌疑人对决搏斗行为是否属“执行职务”?二是该警察是否是“依法”?三是是否属《刑法》第二十条中的“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对于第一个“执行职务”问题,我国虽无明确具体科学细化到位的法律规定,由于警察的身份和职责特殊特别,不受报警出警和领导安排的局限,也不受时间和地点局限,可认定应当是属“执行职务”(由于我国对此未有专条法律明确到位规定但法堂上还是会打法律、口水仗);对于第二个“依法”问题也应当是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和公安机关的权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相应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来判认(同理还是会打法律口水仗);对于第三个“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问题,就是神仙也说不清无法判认“限度”的问题,至今为止全球也未见科学发明一种秤称斗量的测定判认器来判认“超过必要限度”。我国现有法律包括权威司法解释,也无“超过必要限度”的真正具体界定,都是随意性极强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一头雾水。由此,依法履职执法的警察张磊、王文军而被《刑法》第二十条中这个不科学不合理区分特定特殊主体和条件而落后于全球罕见倒退千年的“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被角色转换由执法人成侵害人成囚犯;暴力犯罪嫌疑人郭永华、郭永志和周秀云反而被角色转换成全球罕见荒唐可笑的“受害人”!以神仙也无法确定、法律也未明确具体确立的而随意性极强的“超过必要限度”,强枷在与暴力犯罪对决搏斗而身份职责特殊特别的执法警察头上,既不公平正义,也不科学,是倒退千年,是断送国家政权国家机器暴力工具生命的亡国政策。因此,本古稀草民在网上在2015年5月4日《致中央领导》的国状中指点江山直泐了这个问题,尔后又特别在网上在2015年7月3日《太原之行随笔(六)》中疾呼呐喊再向国家建言:面对蔓延全国成国灾的“暴力”风和当前警察的执法难状态,提出:特定对象人民警察对特定对象暴力犯罪在对决搏斗中不存在也不适用《刑法》中“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进入审判程序,只需依据国家特定特殊专业专职职能机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和人民警察履职执法的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国家应紧急启动立法抢救,进行完善修订补救,在《刑法》第二十条中增补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在与坚持暴力犯罪不法侵害人对决搏斗中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科学的公平正义的特殊特别特定规定

           这才是破解问题结症源头之突破口;这才是解除束缚障碍枷在百万执法警察头上的枷锁与紧箍咒,调动百万警察的积极性释放百万警察正能量,刹住蔓延全国成国灾的“暴力”风;消除全球罕见国家蒙羞警察被迫无奈发明的“跪求式”执法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不公平不正义;才能消除倒退千年、天理不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如郭永华、郭永志、周秀云与执法警察张磊、王文军错位的犯罪与执法角色转换立法罪过之源;才能消除百万警察心目中流血又流泪不公平正义的冤魂阴影和积压在胸腔的怒火与愤慨!

           否则,如果不进行立法补救,这个不科学不加区分特殊特定对象警察在特殊特定条件与特定对象暴力违法犯罪对决而极不公平正义死板僵化“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规定,不但是枷在百万执法警察头上的枷锁,而且是对《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枪支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全盘否定和推翻;是对百万警察执法权的摧毁;是对百万警察生命安全权全球罕见的蔑视;是对暴力违法犯罪的放纵;是我国在立法上倒退千年;是对国家政权国家机器的撼动;是“自杀”;是国灾

           这是因为特定对象人民警察对特定对象暴力犯罪嫌疑人暴力对决双方主体身份不同特殊特定,应严格区分。

           这是因为对决搏斗的性质特殊,是合法对非法;是特定对象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对特定对象暴力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犯罪对决搏斗,而非普通的街道巷尾民众斗殴治安纠纷,应严格区分。

           这是因为对决搏斗的环境背景条件复杂特殊,是在紧张激烈对决搏斗中,在客观实际在瞬间根本不可能脱离实际而荒唐苛刻要求执法警察像医生在办公室对病人“望、闻、问、切”遵照医诊常规看病诊断一样对症定量下药掌控药品、药量力度像开处方一样遵照法律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像药剂师一样秤称斗量发药掌控自卫反制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用力力度,也在对决中来秤称斗量遵照《刑法》中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之法律规定;像在训练场上打靶一样在对决中在瞬间掌控要求打中某个“限度”部位(训练场上百步穿肠有多少?);而暴力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特征是穷凶极恶,是无限度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以“有限”对“无限”;以无法掌控“限度”;以神仙也无法测定的“限度”;用以要求执法警察在暴力对决搏斗中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这就首先在立法上规定“限死”警察在其暴力对决搏斗中不能释放能量只能断送生命,警察不能赢,只能输。暴力犯罪行为人伤亡了输了就成受害人,警察赢了就负刑事责任成阶下囚牺牲品,就成了张磊、王文军;警察输了伤亡了就成英雄英烈。这是全球罕见凸显保护罪犯打击正义本身就带血又带泪的法律!

           对特定对象警察对特定对象暴力犯罪而言不加科学区分的不讲公平正义的“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在立法上的错误!这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我国警察在与暴力违法犯罪对决搏斗中造成太多伤残和壮烈牺牲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是为什么我国近二十年来每年有数百警察壮烈升天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是为什么我国警察其得一级特级英模勋章的英雄们几乎全是壮志未酬身先捐死后追嘉,能活着的极少极少(据查只一人)。原来并非警察无能,而是其立法枷锁“限死”束缚障碍之根,立法罪过之源。

          这是因为警察的身份和职责是特殊特别;是国家政权国家机器的暴力工具;是护法大使;是担负维护守望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公民生命财产的特殊职责特别重大任务

           对身份职责特殊特别的警察必须法赋特殊特别的规定。应对症下药进行立法补救,在立法上对其问题结症之源头从根本上找到突破口切入彻底解决问题。否则,永远改变不了我国警察面对暴力违法犯罪执法难而又随时会发生的难逃的悲惨命运:“不作为”有“不作为”渎罪之罪;“作为”不是伤残或牺牲,就是“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面临全球罕见的牢狱之灾!否则,难刹住“暴力”风消除国灾!

           值得既同情又可敬的百万警察和历届公安部长,作为一个国家政权国家机器的暴力工具警察和掌管暴力工具的公安掌门人,应该在国家宪法中拥有自己的立法地位、立法席位和宪赋职能授权。应当宪赋席位和宪赋职能“侦查权”与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在《宪法》中并列享受宪赋最高权威职权职能和地位。但是我国的《宪法》未见百万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首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姓名;更见不到宪赋席位和职能职权(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也是如此)。可以说,百万警察(包括公安部)长达几十年在违xian,因为《宪法》未宪赋其“侦查权”职能。这是一个天大的国际大笑话!《人民警察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是《宪法》中不见“人民警察”字迹踪影,根据什么?!“人大”不等同《宪法》,也不代替《宪法》。国家政权国家机器暴力工具人民警察和国家军队是国家的两把尖刀,却在国家的《宪法》中无有自已的名字,也就更无自己应该拥有的宪赋席位和职能。这是全球罕见不正常现象,却存在长达大半个世纪。制定一部理想科学完善笼罩国家的一切像样的宪法迫在眉睫,是国家最高利益与长治久安急需。这与改变护法大使百万警察执法状况理直气壮挺直腰执法和有便护法大臣公安部长行使职权和起草拟订法律法规不受不应该的拘束不无关系。

           本古稀草民在网上在2015年5月4日《致中央领导》国状、在2015年7月3日《太原之行随笔(六)》建言国家应紧急启动立法抢救修补《刑法》第20条以及从本年六月起连续在网上专为我国百万警察和法律发表的十多篇文章中指点江山直泐。今见日前公布《刑法》修正案(九)中第21条修订《刑法》第276条增补不到位和对《刑法》第20条原封不动还未抢救修补,面对百万警察和守法公民的呐喊而思绪万千长叹我国的老牛立法体系再三为国直泐,敬冀百万警察与公安部长关注;特别希冀手握权柄能决断采纳民间建言的国家高层关注,改变人类社会管理最大犯罪是浪费人类难能可贵智慧的罪恶历史;消除百万警察执法权、人身生命安全权、“暴力”风国灾在立法上的罪过之源。


    退休教师陈光仁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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