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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观察‖是谁想要打开醉驾免诉的潘多拉魔盒?

    乡村头条

    2019-06-30 1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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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商君书·开塞》



    这两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用一纸《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了血检酒精含量在80mg/100ml— 130mg/100ml的醉酒驾驶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合格的可免予起诉的事儿,引发不少讨论。

    法律名词“轻微醉驾者” 发明人:越秀检察

    此做法是否依法而为,这个完全不用质疑,因为聪明的检察官们一定会找到N个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但如此这般是否合适、是否妥当呢?

    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醉酒驾驶,在法律上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讨论醉驾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可以免诉,一定要弄清楚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和其犯罪属性。醉酒驾驶行为追究的是醉酒驾驶行为本身,而不是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后果,无论是否造成一定的后果,只要血检大于等于80mg/100ml,都要对醉酒驾驶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不是因为醉酒驾驶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而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一点,作为执法人员,心里必须要有点儿数。

    要求血检80mg/100ml— 130mg/100ml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换取免诉资格,社区服务是否合格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评判?是社区的群众,还是越秀区检察院?这是很重要的问题!用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换取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的付出和需要接受的刑法之间是否对等?这个问题恐怕更值得商榷和思考。

    诚然,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没有任何问题,但何时宽,何时严,严的底线在哪儿,宽的边界在哪儿,对什么人严对什么人宽,对那种犯罪类型宽对那种犯罪类型严,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宽与严的边界上是否存在模糊地带,宽与严的边界上是否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监督力量,宽与严的选择是否能够让群众足够信服和信任,谁来保证呢?如果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偶发性过失犯罪,采取社区服务换免诉的司法政策,我想,群众不会有太大的反感,但对醉酒驾驶这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采取这种方式,群众是否认可结果很明显。对待群众痛恨的,就要向秋风扫落叶一样严厉!


    醉驾免诉妥不妥谁最有发言权?不是检察院,而是我们的群众!刚刚我说了,从司法程序上讲,越秀检察的做法没有毛病,但作为司法机关,我们的执法司法行为是为了谁,评价我们的执法司法行为是否合格最最重要的标准是什么,我们一定不能忘记!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掌握着执法司法的尺度,这把尺子怎么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大门的牌子上,是“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人民群众最痛恨的事儿办好,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的危险驾驶犯罪,保证群众在大街小巷走路时不用担心醉酒驾驶的坏蛋突然冲过来,才是最应该做的!

    任何时候,都要明白,法律是掌握在人民手里的,并不是掌握在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手里,我们只是在替人民执法司法!人民赋予了我们执法司法权,不是让我们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利随意解释的,我们不能任性解读法律并踩在法律的边界之上向人民群众嘚瑟:你看,我没有越界,我还在线里面!这样的话,群众只会送我们一句话:妈卖批!司法创新必须要提倡,但司法创新不能脱离群众,脱离群众的执法司法是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坐在空调间里拍拍脑袋拍拍屁股的执法司法,于群众而言,是如同钢筋混凝土一般的冰冷,执法司法,必须要有泥土和青草的地气味儿。

    近年来,隔壁公司给醉酒驾驶行为的松绑一些做法层出不穷,而越秀检查所谓的“创新”其实也不是什么创新,拾人牙慧而已,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不知道的是,他们这种做法,早就是别的隔壁公司玩儿剩下的,别人做的时候骂声一片,自己都没想过为什么吗?还继续在所谓的“创新”的路上走到黑?

    是什么原因让隔壁公司长期、不遗余力的推进醉驾免诉↑

    撞死人的醉驾隔壁公司都敢免诉,可怕吗?

    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这是古人都懂得的道理,而现在的隔壁公司咋就不明白呢?非要给醉驾松绑,打开了为醉驾犯罪免予起诉的潘多拉魔盒,会飞出多少幺蛾子,全国各地隔壁公司的大佬们想过后果吗?难道真的不怕大街上横冲的醉鬼撞到自己?接点儿地气吧!如果隔壁公司想不明白,就到交警队实习一个星期试试看!



    打公知不爱羽毛 怼磕律不怕喷子骂台独不用脏字 扬正气不辞劳苦赞党国不忘初心 爱河南不惧非议挺警队不惜翻脸 抓坏人不遗余力张迟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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