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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非“农管”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优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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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由来已久。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实行综合执法”,之后的每次修法均延续该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深化”一词意味着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升级版”的改革,不是简单的行政职能“打包合并”,而是更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优化改革,是旨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改革。

      从管理学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是解决多头分散执法带来的执法效能低等科层制弊病的良药;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则在寻找“何为最优”的执法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在社会转型影响下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能力转变的产物。

      以法学为视角,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透露出以整体性治理为基础、以合作为特征的“整体政府”理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是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选择和效能原则的体现。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法治乡村”概念,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属于法治乡村建设的范畴。这既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即改革并非没有依据,而是在法治乡村建设这一总基调下进行的;同时也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铺设了法治的轨道,即改革不能越轨而行,而应依法前行。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由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指导。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农业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此外,相继颁布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挥着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优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基层执法体系等法治功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地方层面,根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截至2023年5月24日,浙江、江苏、河北等27个省级行政区已经制定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队伍整合范围、组建方式以及具体的职责分工。

      因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非网络上带有浓厚贬义色彩、农村的事都管的“农管”,而是有明确执法边界、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优化组织”,是以法治乡村建设为基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设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一任务的完成,离不开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因此,未来应当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人员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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