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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才发发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研究》论文

    媒体播报

    2024-05-10 07: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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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5月10日电 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而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以开放包容著称于世。中华文明突出的包容性,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和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源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处理好守正与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改革和转化,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良法善治彰显了中华民族建构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价值引导功能,优秀传统礼仪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具有行为规范作用,建成法治国家则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在“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谱写中华文明新华章。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转载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河北省优秀期刊《治理现代化研究》(主编:时国轻;副主编:彭澜、梁坤),在2024年第3期的“文化治理与文化建设”栏目,发表了宋才发教授的论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研究》,张瑜任责任编辑。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研究[J].治理现代化研究,2024(3):70-78.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研究

           宋才发

    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源自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在新时代融会贯通的结果,是两者互相成就所孕育和创造出来的新的文化生命体。中国式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和拓展,须臾离不开“两个结合”这条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6月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两个结合”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释,尤其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即“第二个结合”定位为“又一次的思想解放”。又一次思想解放锚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明确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称“两个结合”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就因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通过这一实践探索,在实现思想解放的进程中,推动了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进而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彰显了新时代党对于思想解放的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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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本含义诠释

    (一)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以开放包容著称于世

    中华文明的多样性存在决定了文化交流互鉴的历史必然性。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的5000年从未中断过的文明。中华各民族之间通过朝贡和亲、互市结盟等途径和方式,达到和实现了彼此交往、交流和交融,从而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牢不可破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56个民族之间如果没有抑或失去彼此交往、交流与交融,就不会有中华文明长盛不衰的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既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也是中华文明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文明的文化标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的坚强基石,是中华民族得以永续发展的“根”和“魂”。早在我国商周时期民本思想就已萌芽,先秦时期的典籍《尚书》就有多处记载。《古文尚书·五子之歌》正式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自后历朝历代对民本思想不断传承阐发,使得民本思想在理论体系和政治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包容开放是中华民族的鲜明个性和突出特性。中华文明之所以具有包容性,不只是中华文明不同生态文化区域互相依存的客观结果,也是创造中华文明的中华儿女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更是近代以来被动或主动与世界对接中体现出的中华文明特性。任何一种国家文明抑或社会文明形态,只有当它不断地消化吸收各种异质文化的长处和精华的时候,才能够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研究阐释中华文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特质和发展形态,阐明中国道路的深厚文化底蕴”,着力“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中国政府倡导和坚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在同一个稳定的体系里共同运行,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是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来的,强调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必须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为宗旨,尊重“大小各国平等权利”,倡导“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这就意味着世界各国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时候,必须摒弃狭隘偏私的自我中心主义,各国无论大小、力量无论强弱,在国际政治地位上一律平等;意味着影响国际秩序的因素,不再只是权力的对抗抑或权力制衡,各国之间开始转变为主要依靠制度和规则来协调关系,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参与到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的建设中来,合作共赢已经抑或正在成为各国认可的处理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示的法治精髓是完全一致的。譬如,我国孔圣人《论语》所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警句,早在18世纪末就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将其作为官员们行为的“座右铭”,镌刻在联合国总部大楼大厅的墙壁上。

    (二)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源泉。中华法系概念的表述形式以及与“法系”相关的学说,则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都是宗教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则是现代法系,唯有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中唯一的古代世俗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伴而生,都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我国就产生了当下所说的“习惯法”。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相继沿用400余年,为我国当时的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法律不仅总结了唐朝以前的法律,而且还有相当大的提升与发展,这在唐律中有成熟的记载和表达。中华法系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时段:一是夏商西周的“礼·刑”时代;二是春秋战国秦的“法·律”时代;三是汉朝到清末的“礼法”时代,中华法系经过长久的嬗变至此得以定型。中华法系还被称为“法典化的试验场”,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5000年的发展进程中,不仅孕育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而且还编纂推出了法典。譬如,《唐律》引领法典化,《大明律》以及《大明会典》不仅引领法典化运动,而且开启了中华法系“律例法典”“会典型法典”的新尝试。我国儒家早期提出的“家礼”和“乡约”,到明代逐渐进入民间社会,成为规范普通百姓的行为准则。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凝结和形成,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譬如,儒家的“礼智”“孝悌”“忠勇”“仁义”等思想内容,在民间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接受,促进了人们对道德秩序的认知与依从。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约束,再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和渗透,使得古人崇尚的“孝”与“忠”思想观念,成为封建社会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诚信”制度,则是中华法文化的灵魂和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一旦政府和社会失去诚信理念的维系,法也就丧失了它得以存在的根基和应有的权威性而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皆有惊人的共识。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历史嬗变过程中,之所以能够表现出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皆因有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作支撑。中国法律的发展演进历史,是在不间断地传承与创新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中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重大突破,因而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难困苦。中华法文化本身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对于当下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的论断,可以说是“和合文化”中最有价值的精华部分,“和”抑或“和合”的思想,是中华文化的最高价值与精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成为儒家重要的处世原则和价值追求。《尚书·尧典》提出的对内“以亲九族”,对外“协和万邦”的治国理念,突出地展现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党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坚持变革和开放,总体上是中国的历史常态。譬如,历史上著名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都是变革的代表。秦始皇嬴政推行的郡县制改革,深刻影响了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古代诸多重大变法和当代诸多改革开放实践,都蕴含着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善变进取精神,这也正是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鲜明体现。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最广大人民,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在新时代新征程新的起点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经济强国、文化强国,需要自觉地坚持和弘扬新时代的文化精神,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始终反映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潮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且是当前极为重要而现实的重大战略,在新时代我们最为接近、最有信心和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新时代推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不仅要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坚持“守正创新”的前提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强调坚持“守正创新”原则,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自觉地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这里“守正”是文化自信的根本,要在“守正”的基础上“创新”。因而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就要自觉做到“学古不泥古、破法不悖法”,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基本方向。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前提条件,是要处理好“守正”与“创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着力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这样做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提振传承发展中华文明的志气、骨气、底气,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只有注重于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致力于同世界上一切文明交流互鉴,中华文明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才能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精神,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中内蕴价值理念与精神品格,创造性继承是当下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最务实的态度。“创造性继承”与“批判性继承”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为它需要借助批判继承法来选择可继承的对象,继承也只能是局部性的继承。创造性继承需要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对其进行检验。

           二、实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功能与价值

    (一)发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审判中的价值指引功能

    良法善治揭示了中华民族缔造法治秩序的理性态度。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形成和塑造中华文明的关键因素。从古至今,良法善治在我国素有厚重的法文化基础。譬如,孔子的“大同理想”,就对国家治理和民族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同世界”的政治图景,蕴含了民主公正的法治秩序理念,古代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具有跨越时空的历史影响力和社会穿透力,从古至今中国的法律文化都是与时俱进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古代司法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情、理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譬如,周朝“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西汉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都对司法实践应当关注情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到了明清时期,情理内容已经渗透和融合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之中,最终成为传统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指引。未来需要把“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千万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表述需要充分尊重历史,尽量符合当时立法的实际情况,表述某一朝代或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当涵盖全部法律规范。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萌芽、形成到不断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嬗变发展历程,主要法律形式在宋代以后有相当大的变化,对法律体系的表述就应当充分反映这些变化,并且体现出各种法律形式及其立法成果之间的有机联系、纲目关系等。历代统治者特别注重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认为监督制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衡体制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多重设置和地方司法机关的多级设置,如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其中的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并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及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同时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机构设置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二)发挥法治礼仪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唐律疏议》开篇就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司法的文化根基和精神支柱,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重要地位,不仅是对历史上优秀治国理政经验的继承,也是对本土法治文化与民族精神的确认。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传统礼乐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从中汲取历史上治国理政的经验智慧,加深理解当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为提升司法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譬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成为我国司法系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又譬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就深刻地反映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及主流价值观的尊重和继承,完全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再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从司法制度上明确了对亲缘关系的特殊处理原则,体现了针对近亲属的犯罪从宽处罚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有利于践行法理情融合的司法理念。未来需要进一步挖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历史性富矿资源,尤其要根据时代精神加以创造性转化,推动其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创新性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从国家、社会、个人不同层面,分领域、分类别建立健全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体现时代精神的礼仪规范和公约守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和行为自觉。法治礼仪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治礼仪文化类型主要包括宪法宣誓、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司法礼仪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礼仪是宣示价值观、教化人民的有效方式,要有计划地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包括网络公共空间的礼仪、礼节、礼貌规范,健全各行各业体现自身特点的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更好发挥其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知礼、敬礼、懂礼、守礼的浓厚氛围,以制度建设推动和塑造社会文明新风尚。在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文明乡村建设、公共文化惠民、社会治理创新等工作中,合理地嵌入礼乐法律文化元素,让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育,逐渐将其内化为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三)建成法治国家是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价值目标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实践为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提供了实践场域。建立在几千年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内蕴民族性和世界性、历史性和现代性、创造性和包容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品质和文化精神特质,是它同马克思主义理论高度契合、有机结合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主体性和创新性、开放性和包容性,是新时代建设和改革创新的根本属性,也是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实践基础和动力机制。只有从新时代建设和改革创新的实际出发,才能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就理论分析而言,法律价值生成于法律发挥客观作用从而满足主观欲求和愿望的过程之中,大到国家为自身政治架构与制度体系奠定的法律文化基础,其价值偏好层面上的差异,往往发挥着最深层的导向与决定作用。法律价值的立场选择与自我证成,往往又受到公共政策倾向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时常处于多维变量的此消彼长的尴尬格局之中。法律之所以能够正常地发挥价值导向作用,就因为获得了法律文化据以被催生的一种或多种内在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个宏伟的法治建设目标和科学论断,事实上跳出了“先有国家后有社会”,抑或“先有社会后有国家”的西方理论假设和话语体系,立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法治实践的空间维度,从国家、政府、社会一体建设的功能结构中寻求突破。国家组织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载体,没有国家社会就会解体乃至消亡、文明就会中断。“一体建设”涵盖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成为多元主体协同推进法治型国家治理的总纲。“国家治理”本质上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的集合,最终体现为具体主体的实践行动。自古以来法律就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体现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的治理状态,是由“法律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跃升和跨越,体现了“静态之法”与“动态之治”的密切融合。在人们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判断一种法律是否属于“良法”的标准,要看这种法律规范是否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是否能够满足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善治”则是“制度之治”的实践状态,理想的模式是通过良法实施所达致的治理状态。从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之治”到当代社会的“依宪治国”,法治始终寄托着人们对人的品性、制度品质的美好期待。法制教育机构和法治媒体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承载和传播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仅要总结中国法律自身的法治发展传统与实践经验,而且要吸取全人类在法治实践中凝结的智慧成果,还要关注全人类对于未来法治精神的构想和期待。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责任与担当,法律人的精神气质理应是崇尚法治、以法治为家国天下的理想和情怀,坚定并坚守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立场和正义。在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回应实践之问、时代之问。

           三、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现实指向

    (一)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促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必然性源自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科学性。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科学性,根源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促使马克思主义扎根中华文化土壤、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使得马克思主义更加贴近和切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国情实际。现代化最初是用来说明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体现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人们对现代化内涵的早期认识。“现代化”这个概念有时候又被翻译成为“近代化”,蕴含其中的现代性多用于有关现代化的评价,现代化体现为对传统社会的革命与革新,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都属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是用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的结晶,是中国式现代化主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能动实现创新性发展的结果,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自身的独特性和蕴含其中的客观规律,是世界现代化的一种新类型,彰显了合规律性和主动建构性的统一。中国式现代化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焦点,又一次思想解放必须着重在这个方面集中发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局作出的重大判断。在2023年12月29日举行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在新时代新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实现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宗旨。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要靠高质量发展来创造和保障,高质量共享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能够提供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使全社会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科学技术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生命系统、生态系统等交叉融合,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迫切需要筑牢科技自立自强根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此就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质规定,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实现路径,内蕴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问题视域与治理效能、中国定位与世界展开等多维含意。不同的时代文明具有其特定的时空坐标。譬如,春秋时期的管仲就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即是说统治者要想获得长治久安的统治,就需要推行与“民心”相契合的改革措施。当下和未来要精准把握中国之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耦合机理,依循“因时而进、因事而化、因势而为”的逻辑进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基赋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正在推进的实践中,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正在发展的过程中,文化和文明决定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文化和文明发展的多样态,是人类文明呈现多样态和新样态的根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从根本上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现代化理念的垄断话语权,书写了超越西方现代性的新型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创造了具有时代特点、富有生命力的人类文明中国形态。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理论创新的“魂脉”与“根脉”,二者共同构成理论创新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守“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既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也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未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进程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意识地位,高度警惕和反对文化复古主义思潮。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为邦本”价值、“天下大同”理念、“协和万邦”情怀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统一性,只有科学地界定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文化范畴,才能准确地把握“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精神实质,在创造性转化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稳健发展。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国人民勇往直前最强大的精神力量,坚定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文化安全、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

    (二)在“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进程。马克思恩格斯经过考察和研究发现,资本主义不是没有解放生产力,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解放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全面发展,表现为人的需要和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将源域的“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投射到目标域“自由人联合体”,勾勒出人类未来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蓝图,用“自由人联合体”代替旧的社会制度,从而为人的个性解放开辟道路,以期“实现人性的完全复归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经科学地预见“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社会化生产“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物质生活,还可能保证他们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已经蕴涵着“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丰富思想内涵。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生产力标志人和自然之间的现实关系,是人的存在的物质前提,也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必须“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当下和未来需要在促进“共同富裕” 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强化法律在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方面的保障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的现代化思想有着内在的契合性,二者的结合“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特有的文化形态和我国推进人的现代化发展的突出优势。制度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统一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和法律等。这种规范化、定型化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行为规范和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的秩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的理想形态。未来法治建设是更高要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功能和文化功能的共同作用,必须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扩展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之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和文化制度构建相融相洽,进而为“中国之治”的新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文化支撑。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程序之治和系统之治,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时代性,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显著特征。“人的现代化”是现代化建设的最终目标,人也是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行为主体。我国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现代化,彰显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关注,是马克思主义人的现代化思想与中华传统人文情怀内在契合性的生动演绎,是中国式现代化创造性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人的现代化发展的具体表现。未来需要把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行之有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谱写中华文明新华章

    自主知识体系是提升当代中华文化软实力的内在需要。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作为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的“第二个结合”,确实让中国人民更加坚定了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它让中国人民在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强大能量充分爆发出来,使得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取得重要进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得到大力推进。譬如,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序开展,国家版本馆建成开馆,“考古热”“博物馆热”“非遗热”“古籍热”“国潮热”持续高潮迭起,中国人民正在以坚定的文化自信书写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伟大历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新时代文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形成了特色鲜明和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这一概念是在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揭示了文化建设过程的内在规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新时代坚持“两个结合”的成功典范,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为推动中华文明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近代中国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上受制于人的痛苦经历,愈发凸显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无论是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视角,还是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视角,都必须着眼于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从立法上看,凡是能够成为法律规范抑或成为法律规范产生的内在根据的理论,都可成为法律的渊源;凡是能够成为裁判依据的各种规范,也都应当视为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理论的价值主要在于,立法者可以凭借古往今来的法律渊源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资源启动立法程序,并且从法律渊源和古往今来的法律文化知识中提取有关规则,把它们上升为法律抑或行为规范;司法者可以从法律渊源和古往今来的法律文化知识中选取特定的规范,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法学知识体系是人们在法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之成果的理论凝练与理论抽象,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当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去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尤其需要以原创性概念阐释中国法治的生动实践,从而把中国法治现象建构成为一个理论事实,展示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和理论中的中国法治,进而从中国现象中发现规律性普遍性。在当下和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弘扬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树立中国式法治思维,建构中国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有助于提升司法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水平,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需要用新的生产力理论作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关键核心技术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关系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也关系到国家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就需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以应用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支撑应用,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知识和技术基础。只有形成具有原创性和主体性的知识体系,才能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支撑。自主知识体系一旦成型,就能够在稳固文明形态、推动文明发展中发挥重要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明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实践提供有力理论支撑”。新时代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来源于实践、根植于创新,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李强总理2024年1月29日至30日在陕西调研时也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带动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高等院校在探索和发挥这一作用方面既责无旁贷,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得天独厚的优势。高等学校除了应当在学术研究层面持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外,还应当通过教育教学创新阐发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为此,高等学校就要紧扣“两个结合”,以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性”为标识,把古往今来各种知识、观念、理论、方法等熔铸为一炉,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注入“魂脉”厚植“根脉”,促使自主知识体系既具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旺盛活力和生命力,又内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 底蕴;在全面统筹中实现一体化建构,打造内涵丰富、层次分明、逻辑贯通、相互支撑的自主知识体系,为谱写中华文明新华章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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