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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引入整体政府思想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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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完全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在裁量权基准建设、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深化,尽快实现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职权法定”,该管的一定要管好、管到位,不该管的坚决不插手。

      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前行政法研究最前沿的理论就是引入整体政府思想,政府作为一个整体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不将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外化为相对人办事成本。相对人不再与一个个行政机关而是与政府打交道。行政机关之间通过案件移送、职务协助协同联动,整体回应相对人的诉求。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看,也不断体现了上述思想,比如,“街乡吹哨、部门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接诉即办机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也体现了整体政府思想。一方面,解决了多头执法,能够更好地回应对农业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的要求,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实行法治的良好体验感、受益感。

      另一方面,引入整体政府思想,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职务协助制度,通过内部行政程序建设,建构法治化的职务协助机制,不仅在农业行政系统内各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还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进行职务协助。因为很多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需要行政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妥善解决农业行政执法上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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