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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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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乡村振兴法治化意在为促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而构建科学完善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乡村振兴领域执法司法体制、持续稳定的乡村普法工作机制、浓厚热烈的乡村振兴领域全民守法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海南正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普法活动取得新进展,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遵循,进一步探寻海南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走出一条适合海南实际又具有海南自贸港特色的乡村振兴法治化之路。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乡村振兴价值引领。乡村社会治理必须是法治化的治理,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关系、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都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要加强对乡村振兴参与者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针对性培训,培育并形成乡村振兴的法治认同。在乡村内部,要针对乡村特点,把法治理念、法治常识等通过广播、漫画、艺术墙、标语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出去。地方政府和村“两委”是乡村振兴法治化的主导者,更要提升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保证组织建设和运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强化法治制度建设,夯实乡村振兴法治根基。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必须以制度为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路线图、施工图持续稳定深入实施,将基层社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依法治理。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基础上,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法治与德治、自治的良性互动机制。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既要保持乡村自治的活力,发挥好基层自治制度的优势,更要对村规民约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健全的备案监督机制是保障村规民约作用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要形成村规民约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将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将村规民约纳入法治的轨道,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

      健全法治工作机制,创新乡村法律服务供给。要进一步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拓宽权利救济机制。“枫桥经验”“桐乡经验”为乡村振兴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样板和经验范式,要结合乡村自身工作实际,在有限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贴近百姓需求,合理调配、使用法律服务资源,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服务不断向农村基层延伸,为农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的法律服务。要大力发展智慧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互联网+”综合法律服务。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强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补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短板。

      培养法治人才,增强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的内生动力。要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建设法治乡村,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增强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乡村振兴法治化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深化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才能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突出乡土味道,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家园,才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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