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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

    媒体播报

    2024-04-18 0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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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4月18日电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全面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行动规范,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是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引,农业强国建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稳固根基,推进共同富裕成为诠释执政党治国理政奋斗历程的最佳注解。劳动创造幸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绿色生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医养结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民生保障,在共同富裕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最佳的人权表达。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遵循,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范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方式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监督。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大学主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发表宋才发教授论文《<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河北大学学报》主编郭健,副主编刘相美;本文责任编辑王乾。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114-124.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

    宋才发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法。要紧紧抓住“十四五”规划实施后半期剩下的两年时间,全面落实和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始终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和乡村治理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强化农民增收举措,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一、对新时代共同富裕基本内涵的科学解读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行动规范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使得乡村再次迎来大发展的机遇。乡村振兴是一项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强基固本作用的基础性工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乡村层级的集中表现,是健全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关键支撑,是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乡村治理既要重视基础设施“硬件”建设,也要重视行为规范“软件”建设,这是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把乡村振兴的“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两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抓起来。“乡村治理共同体”是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三要素的“三治合一”的共同体,它的核心要素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协同性和共享性的特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法治体系,是针对过去和当下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现实问题,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于一体的、综合性乡村治理方式的系统集成。在全面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须臾离不开法治作保障。乡村自治作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法治体系的关键要素,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在当下的新提法,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有关“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乡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功能,乡村治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是国家把乡村振兴战略从政策层面推向法治确权赋能的制度安排。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扎实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构建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行动规范,缔约自由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要义,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的自治规则。由于“契约”是主体之间在平等自由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基本内涵,因而新时代仍然需要倡导和树立守约践诺的契约严守精神,尤其需要培育与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的契约精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共同富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4)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5)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习近平强调“要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补齐农村发展和民生短板”“要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坚持科学规划、注重质量、从容建设,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因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农业发展的效益和效率;就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突出和体现农业农村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是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契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向全体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向世界展示了一种实现现代化目标的新实践和新范式。共同富裕已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稳固发展的政治前提,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障,推进共同富裕成为诠释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奋斗实践的最佳注解。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新发展,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明确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引

    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促进法》价值理念的本质体现。农业农村的变迁与人类文明进步,始终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农业农村的每一次变革都会重塑人类文明发展的未来走向。反过来,人类文明形态的每一次跃升,又必然会对农业农村变革发展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乡村振兴作为撬动农业农村伟大变革和变迁的杠杆,它既是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实现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必由之路。中国式现代化是党领导人民探索出来的一条独具国情特点,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为成功的现代化道路,已成为新时代实现农业农村伟大变革跃升和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引。党的二十大报告一针见血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因而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逻辑就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里所论及的“全面”二字,强调的是要全面补齐“三农”的短板,把中国式现代化贯穿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各个领域,覆盖包括东中西各个片区的全部乡村。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在政策支持、要素配置诸多方面,把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到全面优先安排的位置上,通过深入扎实地推动农业全产业链的改造升级,使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有保障和可持续。新时代全体人民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主体,又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实施主体,还是共同富裕成果共建共享的主体。共同富裕不可能依赖“等、靠、要”去获得和实现,必须仰赖全体人民通过勤劳致富去实现。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重新探究和审视乡村振兴战略内涵是十分必要的。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战略内涵,需要与共同富裕的内涵相契合,高质量乡村振兴和合理利益分配机制,是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取得实效的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顺利实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两者在其共同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是一脉相承的。中国的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抑或一部分人的富裕,而是全国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对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回答了为什么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而现实的问题,为贫瘠乡村如期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要全面推进和稳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进一步扩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面和实施规模,把“急农民之所急”的着力点放在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给农民群众扎扎实实的实惠

    (三) 农业强国建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稳固根基

    建设农业强国的根本出路和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农业大国,用不足全球9%的耕地,生产了世界1/4的粮食,养活了全球1/5的人口。连续十多年稳定的、增产增收的农业生产规模,为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业大国离不开现代先进生产要素的保障和投入,现代先进生产要素是我国农业高速发展的关键支撑。概括地说,我国农业大而不强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受制于大国小农和庞大的人口压力以及有限的资源禀赋的先天制约。尽管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和农业,但是必须正视我国最大的优势也在于大国农业,建设农业强国不能忽视大国农业的特点和优势。在我国建设农业强国必须从“人口规模巨大”这个基本国情实际出发,始终不渝地坚持和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始终不渝地契合广大农民群众对共同富裕的期盼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不渝地遵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的强农兴农之路。农业强国建设任务必须在未来的30年内完成,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了战略安排: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50年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即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从现在算起到2050年还有不到30年的时间,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任务异常艰巨。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建设需要树立“大农业”的战略思维,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夯实农业安全基础、守住粮食安全底线,以大食物观为引领,强化粮食供给保障能力,转变传统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的农业发展模式,增强农业有效抵抗内外风险的能力,促使农业尽快走上集约化、高质量、绿色化和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尽快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筑牢农业建设的大安全观、大食物观、大国土观和大产业观。重农固本,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安民之基、治国之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都不能削弱和动摇。农业农村是当下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堵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论如何绕不开这个堵点。构建新时代新发展格局,必须尽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的短板,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基础地位不牢靠、不扎实的堵点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农业农村新发展格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破局之策,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点,更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在2023年12月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反复强调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未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一切的一切都离不开农业的稳健发展,农业强国建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稳固根基。可以说建设农业强国首要的和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始终依靠自己的力量端牢14亿人口的饭碗。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升,当人民群众“吃得饱”的问题解决之后,接着而来的就是要解决如何让人们“吃得好”的问题。只有始终做到“手里有粮”,才能确保“心里不慌”;只有建设农业强国形成强大的农产品供给能力,才能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和居民营养健康需要。

    二、用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共同富裕建设实践

    (一)劳动创造幸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

    在共同富裕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最佳的人权表达。民生问题是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问题,民生保障是关系到每个人的美好生活实现的程度问题,它的价值旨归是保障人民福祉和人们幸福。从《宪法》保障人权的视角看,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民生保障最根本的问题是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人们对民生需求的目标和愿望是不一样的。譬如,现阶段民生领域涉及的问题就十分广泛而复杂,主要包括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行,以及教育、医疗、就业、育儿、养老等诸多内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满足条件,有赖于人们物质生产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展开。幸福生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等、靠、要就可以解决的,因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质,就是要保障和实现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体现,劳动不仅创造世界和一切幸福生活,而且“劳动创造人”自身。随着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民主政治生活诸多方面,与过去相比较提出了许多更高、更新的要求,这些“更高、更新的要求”体现了美好生活发展的时代性特点,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类型的社会性表达。通过劳动创造幸福建立起来的新型民生保障体系,与传统民生保障体系相比较,它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彰显了更广泛、更全面地惠及全体人民的人民性,更加注重社会平等和公平,即从原来“兜底保障”的起点公平,转向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超越了传统民生保障的兜底性和救助性,具有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普惠性和持续性。这种新型民生保障理念的重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价值体系的重构,其宗旨就是为了在共同劳动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现实状态和发展样态,代表了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未来走向。人们的高品质生活需要高效率劳动和高质量社会发展作保障,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下解决一切现实问题的总钥匙,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内在逻辑。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要靠高质量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作保障,劳动创造幸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无论是政府解决人民温饱问题,还是人民向往更高品质的生活,最基本前提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人民群众的劳动收入,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一切都要落空。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自此,“高质量发展”被确定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方式。当下人民群众的需要集中体现在美好生活层面,党和政府必须更加关注发展中的“好不好”“优不优”“精不精”等问题。所以,习近平强调要“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筑牢发展之基,激活发展动能,增进民生福祉”。实现良好社会秩序是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社会秩序的背后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们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善治手段,维护好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均等化和社会服务完善化。只有依法依规建立社区治理共同体和服务型政府,才能最终形成完善的社区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才能把解决民生和实现共同富裕问题落到实处。

    (二)绿色生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

    现代化历史进程悄然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得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极为恶劣,人们不得不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方面,而相对地忽视了对社会生活质量提高的关注度。这也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当人民群众在摆脱生存环境的物质匮乏之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被定位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标志进入“富裕社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社会成员总体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再像过去那样受购买力的困惑和局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可能因之而缺少必要的制约,有的社会成员甚至因之而放大自己的正常消费需求。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只要条件稍微允许,就会肆无忌惮地享受发展成果带来的“盛宴”,这种负面后果如果不加规范约束,未来的负面影响将会更加严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再是此前单纯的“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人们开始向往绿色生活并追求舒适安宁的生存环境,绿色生活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当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整体富裕水平得到提高之后,部分社会成员粗放式的生活方式以及无节制的消费,也会对社会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成为制约人们美好生活需要发展的破坏性因素。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应当成为我国今天引以为戒的教训。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要“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消费行为源自于绿色消费意识,绿色消费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双碳目标”、建设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尽快制定以绿色消费行为促进为目标的专项政策,如补偿消费者的经济收益,提升绿色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从法规和公益维度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惩戒非绿色行为,实现绿色购买行为的个性化引导。为有效推进绿色消费行为,促使绿色消费方式成为公众的自觉选择,2022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要全面促进食品、居住、交通等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与此相适应的河北、云南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当地“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将绿色理念融入消费的各个领域。未来要实现绿色发展并追求绿色生活模式,就需要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必须是来自于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的硬约束。即是说国家需要制定人们日常生活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个体的消费权利与公共秩序之间需要形成一个动态平衡;要逐步建立有利于绿色生活方式目标实现的社会组织和教育制度,通过循循善诱的教育和有组织的观摩活动,让年轻的社会成员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和美德,倡导在推动绿色消费生活方式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绿色消费的社会时尚,从社会层面奠定人们日常生活领域环境友好的基础。

    (三)医养结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民生保障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随着2020年底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我国“减贫工作”的重点转向常态化的相对贫困治理。“相对贫困人群”主要表现为低收入群体,它是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期内规模仍然庞大的群体。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医养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是补齐民生领域发展短板,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举措。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救助机构,要科学研究和尽快制定相对贫困标准,把真正的相对贫困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要不断完善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社保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随着人口快速老龄化、鼓励多生优育政策的陆续出台,传统“以收入维持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回应人们在生命不同阶段的全部需要,迫切需要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的实施,在大力发展普惠性社会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包括养老和托幼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以满足人口快速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带来的服务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加剧了农村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空巢化”和老少留守成为农村家庭结构的重要形态表征。在老年人基本生活治理方面,传统的“宗族—家庭—个人”的结构模式已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家庭—个人”的结构模式,家庭年轻成员外出务工,实质上在“老有所养”的问题上,加重了社会治理的负担。尽管多数农村空巢老人经济供养不成问题,但是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多,成为当下困扰空巢老人养老的严重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空巢老人是患病率的高发人群,更加需要日常照料和医疗看护。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等,在偏远山区仍然比较突出。居家养老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也是政府比较认同和看好的养老方式之一,如何提高对这些老年人的照护水平,是个亟待各级政府和养老机构探索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江苏等地探索推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家中,受到老年人和家属的欢迎。在机构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契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期盼,不仅有助于缓解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矛盾,也折射出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是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项目,也是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与康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县级养老服务载体,推进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普及农村互助式养老,尝试摸索建立与本地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乡村振兴和老年人生活治理方面,离不开家庭结构和功能建设,习近平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照规律办事”,家庭规律是最基础、最基本的规律。只有正确认识家庭、把握好家庭规律,才能发挥家庭在乡村振兴和老年人生活治理方面的基点作用。建议在当下和未来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用国家财税增量来加大对乡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把城乡社会保障待遇缩小设定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考核指标,依法依规提高乡村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以乡村振兴为动力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一)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遵循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被列为专章,表明执政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国泰民安是人民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必须把人民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质量公共安全治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遵循。从一定意义上说,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是一体两翼、同步推进的关系,高质量发展是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基础和目的,公共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条件和保障,不发展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安全。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未来必须把握好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动力来源,时刻铭记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必须依靠人民,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构成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其中“治理有效”为乡村振兴稳步推进保驾护航。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对乡村治理和发展的五大方面提出标准化要求。在应对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共安全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基层维护公共安全力量的投入和建设,通过不断完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切实做到公共安全预防的行政、决策、管理依法合规。应急处置要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做出响应,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地说,我国乡村应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比较差的,由于危机预防和应对处置能力很弱,因而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常有发生。为此就要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乡镇以及村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应急方案以预防灾害;尤其要建立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功能。2020年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只有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才能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始终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乡村振兴的总目标之一是“生活富裕”,有利于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增收,从而达到提升国内总体消费能力的目的。

    (二)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范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待提升农村治理能力。农村内部发展不足和城乡发展严重失衡,是当下农村最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亿万农民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农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薄弱的环节。需要从治理环节整合城乡资源和要素流动,构建新型农村治理体系,助推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农村“治理有效”既是乡村振兴的本质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部分,提升农村治理能力是促进乡村振兴重中之重的任务。 当下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农民提供了政策红利,同时也催生了不同利益关系的重组,形成了农村利益资源新的分配格局。譬如,“村两委”等基层权力部门,常常作为核心分配主体和灰色利益链枢纽,牢牢把控国家惠农支农利益,普通民众往往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导致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频发,造成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失去控制。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重新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权力运行格局和治理秩序,以助推乡村治理有序和全面振兴。当下迫切需要通过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方式,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村民的参与范围,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范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需要进一步厘清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作用,激励社会组织通过再造社会结构、黏合治理功能、联结多元利益、提升治理韧性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以增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性和联动性,保障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整体稳定和有效运转。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基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以参与、协商、合作等方式互动形式构成的治理体系。这种新型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说到底,就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共同发展机会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既藴含着乡村社会治理的行动取向,也包含着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只有广泛吸纳和扩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才有利于动员社会各个层面协同发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利益最大化和效能的充分发挥。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乡村治理优化与乡贤文化,原本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它们又是同处于乡村振兴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方面,乡贤文化既是优秀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使乡村治理优化的重要关节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积极引导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特别是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新时代新乡贤是乡村社会的新生道德力量,新乡贤文化的实质是以乡贤为楷模、链接乡情和乡愁,根植于乡村社会、以人为本观念的体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乡贤作为乡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实践主体,正在成为当下乡村社会中有效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实践工作的关键人,应当发挥乡村精英群体在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增强基层乡村社区民众的多元参与和协商共治水平。新时代重构与创新乡村文化,是建立和完善乡贤管理体制机制的着力点,乡贤倡导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始终是乡村社会一种软约束和软治理。

    (三)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方式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监督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要求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过去已有的那些绩效评估办法和举措,大多不再适合新时代乡村振兴实践发展的需要了,已暴露出内容不完整、主体单一、缺乏科学绩效观等弊端。由于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工作起步较晚,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评估体系,迫切需要从完善评估内容、丰富指标体系、多元化评估主体等诸多方面,构建起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我国以往政府绩效评估的统筹与发起,一般都是由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局性的统一文件,明确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性和意义,然后由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修改和完善,形成一套适合本地特点和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最后再把指标下达到各个具体部门进行有序考核。由于这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太过笼统,过于依赖已有的模版而导致重点指标不够突出;以政府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导致评估主体过于单一,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现偏差;加之在评估过程中把重心放在表面化程度较高的行政绩效指标上,而对乡村振兴的经济绩效、社会治理绩效缺乏足够重视,致使这些绩效评估往往成为缺乏科学绩效观的走过场。当然也有不少传统文化理念与习俗被流传和继承下来,以至于在政府绩效评估实施的过程中,依旧能够看到它们的影子。未来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必须认真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明确政府绩效评估以满足人民期望为目标,制定适合乡村振兴基本要求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充分体现政府把人民利益作为评估价值取向的宗旨。尤其要结合现阶段民生领域的具体实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机制,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和评估要求,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和积极的行为导向,把干部的考核评价与这一领域的工作成效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奖优罚劣、激励广大干部为解决好现阶段发展中的民生问题尽职尽责。为如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制定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同时,还需要设计和完善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体系。长期以来,“居民收入”是被用来作为衡量贫富状况最主要指标的。譬如,有学者曾以“居民收入”和“储蓄水平”为主要测量指标,测算了全国六大地区的富裕度和共同度。更多的学者则是把“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抑或“收入差距”等,共同作为测算和判断富裕程度主要指标的。我国共同富裕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地区之间的明显差距,如何进一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提高全国发展成果共享水平,实现富裕程度与共同度的协调发展,便成为当下和未来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所要解决的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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