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银行卡千万不要随便借给他人,你有可能因此而触犯法律,我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近日被不起诉人张某跟随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罗庄社区,向群众宣传反诈知识,分享自己的亲身经历,劝告他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原来,张某曾是一名“卡农”。2023年9月,他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借给好友,并帮助他人转账10万余元,事后得到6600元“报酬”。“当时他告诉我只是借用一下银行卡,没啥问题,还能顺便挣点零花钱,为了贪点小便宜我就放松了警惕。”面对办案检察官,张某悔恨不已。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较小,到案后张某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主动向受害人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栾川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轻罪并不是无罪,简单的不起诉了之,既起不到警示惩罚的作用,也不利于预防再犯罪。为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今年以来,栾川县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轻罪溯源治理,在继续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行刑反向衔接+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轻罪处理体系,在反向行刑衔接中探索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类惩罚措施,促进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于是张某被要求到社区现身说法。
“引入公益服务类惩罚,是行刑反向衔接的‘后半篇文章’。”栾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许道川表示,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可以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后果,进而促进其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同时,让“违法者”变为“普法者”,以自身的志愿服务行为提高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也能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吴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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