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指出了新业态保险纠纷审理情况、问题风险、举措建议、典型案例等内容。(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伴随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出现的灵活就业群体,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等)。金融界燕梳研究院梳理如下:
1、部分平台企业存在强制投保问题。例如,部分平台将劳动者投保特定保险公司的特定保险产品与劳动者开单营业强行捆绑,保费通常从劳动者收入中扣除,涉嫌侵犯新业态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劳动者已自行购买保险后,仍有部分平台强制扣费投保,导致重复投保且后续理赔受阻。
2、平台企业甩锅客户。在新业态保险纠纷中,平台企业、第三方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劳动者这四方主体之间矛盾交织。其中,平台企业利用多层交易结构嵌套来转移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比较突出。在“平台+平台合作商+劳动者”的长链条用工模式下,平台不直接和劳动者发生关系。平台为避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常将劳动者包装成自我雇佣者、个体工商户等身份和平台合作商等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承包协议和合作协议。
3、第三方用人单位保障责任推诿与保险配置缩水等问题频发。在新就业形态中,部分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劳动管理职能。
4、新业态劳动者普遍存在保险认知不足、维权能力较弱的问题。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来源广泛、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对保险认知不足。在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更关注订单数量和收入,忽视自身安全风险,缺乏主动购买保险和提升安全意识的动力。
5、保险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现有的保险产品多基于传统劳动关系设计,对灵活就业场景(如按单量计酬、多平台接单)的适配性不足,产品未区分新业态劳动者的多元用工形式,导致产品与劳动者实际需求无法匹配,无法有效覆盖劳动者真实风险。
6、保险机构在产品精算模型构建、差异化条款设计及动态费率厘定等技术层面面临挑战。
7、个别保险公司在备案保险条款之外,另行增设用以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并以特别约定条款形式列于保险单中,投保人未能平等参与条款磋商,亦未充分知悉风险与权益。
8、“宽进严出”现象背离保险诚信经营原则。个别保险机构利用保险合同射幸性这一特征,形式化核保、模糊核保。保险期间内不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9、互联网投保情境下,部分保险公司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使得投保人对保险专业概念理解不充分,甚至出现购买与其投保预期不匹配产品的情形。
解决路径与建议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建议:
(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议)
1、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建议行业协会强化在保险条款设置与完善、保险费率厘定方面的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2、建议保险行业协会更加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专业调解力量的作用,充实平台代表、劳动者代表、法律专家等调解资源,前置化解争议。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3、保险公司应优化产品设计,覆盖灵活就业场景特有风险(如高温中暑、暴雨路滑),制定标准化理赔指南,杜绝技术性免责条款。
4、保险公司应优化保险产品供给,规范展业。平台企业及平台合作商应立足可持续发展,彰显社会责任,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对平台企业的建议)
5、对于平台企业与平台合作商,北京金融法院建议,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杜绝将新业态劳动者购买指定保险产品与其劳动权利深度捆绑,强行搭售,转嫁用工风险。平台应进一步规范算法管理,杜绝通过“最严算法”变相增加劳动者职业风险。
(对劳动者的建议)
6、劳动者要提高风险意识,主动参与适合的保险计划,投保时需明确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理赔流程),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考勤记录、接单流水等),并通过“三早三全”策略维权(早取证、早协商、早咨询),鼓励劳动者通过基层党组织、工会等渠道增强磋商能力和诉讼能力。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还通报了八大典型案例。据介绍,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的特点包括:明确新业态保险中实际投保人的认定规则;厘清不同责任、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互斥关系;明确司法裁判对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形式化核保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新业态多元用工模式下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予以保护;细化保险条款的审查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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