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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下行驱动理财市场扩容,监管新规重塑业绩基准披露体系
2025-05-26 21:20: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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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降息降准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传统储蓄投资者正加速向理财市场迁移。然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复杂性引发投资者疑惑。对此监管部门近日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通过建立测算逻辑强制说明机制与风险提示强化规则,推动理财收益信息披露从模糊化走向透明化。

    5.26-理财监管

    业绩比较基准成投资者决策痛点

    目前,理财投资的业绩基准理解难度较高。手机银行展示的多元化业绩基准形态令人困惑——固定数值、区间范围与指数挂钩等不同形式并存,导致投资选择陷入困境。如上海某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原计划按业绩基准区间选择产品,经理财机构风险揭示后才意识到,5.5%的收益上限需满足理想市场环境与策略完美执行等多重条件,而市场波动时收益可能跌破4%下限。

    追溯业务沿革,业绩比较基准是“资管新规”后替代预期收益率的净值化转型产物。随着银行理财加速向净值型产品过渡,传统预期收益标识体系已全面切换为基准比较模式。

    区间化披露仍为主流形态

    资管新规实施以来,理财机构在业绩基准宣传中普遍嵌入“非收益承诺”提示条款。尽管2021年监管已明确禁止未说明依据的绝对数值或区间数值单独展示,但当前市场调研显示,固定收益类产品仍广泛采用2.2%-3.2%这类区间化业绩基准。该类区间的设定逻辑通常基于市场利率波动模型、底层资产收益曲线与产品风险等级的综合测算,下限反映保守策略收益预期,上限代表理想市场环境下的收益潜力,但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因市场突变突破区间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则更多采用“基准利率+利差”的数值利率型基准,如“1年期定存基准利率+150BP”的组合模式,其中政策利率变动与管理人设定的风险溢价共同构成基准体系。混合类产品则倾向使用指数组合型基准,以实现相对收益目标定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理财机构仍通过“成立以来年化”“近一年收益”等历史业绩指标辅助展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若业绩基准披露不充分,可能诱发投资者“预期收益幻觉”,形成隐性刚兑暗示效应。

    新规构建“三清”透明披露体系

    为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监管总局于5月23日发布新规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基准,若选择披露则需完整说明基准设定的逻辑依据,包括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配置及市场环境的关联性,并以显著方式标注“非预期收益承诺”风险提示。同时要求产品全周期披露业绩基准,从募集期至到期日保持披露一致性,同类份额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内容需统一。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统一明确3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尊重3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根据办法,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还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但产品销售时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以及产品登记、到期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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